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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保險索賠程序及重要事項
 
索賠程序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請立即或儘速通知本公司理賠部理賠人員《電話:(02)8712-1350 傳真:(02)8712-1370》,並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出險情形。

※所謂『儘速通知』係以損失發生時當時之客觀情況可以立刻通知之意。

若損失發生情況嚴重或損失金額可能極大,但時值本公司下班時間或假日,請先向警察單位報案。
損害發生時或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有盡力避免或減輕損失的義務,其因而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由本公司視實際情形補償之。如因上述之需要,被保險人得為緊急之搶修,以維持正常之生產。
被保險人應保持出事現場之完整性,若有破壞或移動現場之必要時請先拍照存證。
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安排公證(或由理賠人員自行查勘)調查損失原因及程度。
為理算損失所需,本公司或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標的物之各項詳細圖樣、說明書、會計憑證或帳冊等相關證明文件。
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承認、要約、允諾或給付賠償,或拋棄對第三人之追訴權,以確保貴我雙方之權益。
被保險人於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而收受法院公文、傳票、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文件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公證報告簽發完成、被保險人提供相關索賠佐證文件資料經本公司審理後,本公司會通知貴公司理算之內容及賠償金額,並待貴公司簽立接受後賠付結案。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損失之時效
 
保險單相關規定,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惟為盡速調查損失原因及程度以便順利處理理賠起見,仍請被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或知悉損失後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
遇有保險單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並保留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安排公證或理賠人員自行查勘之衡量標準
 
原則上,重大事故或損失原因、程度涉及技術層面問題而難以判定時,應正式委託適當之專業公證人、客觀之立場勘驗損失。
所謂『重大事故』並非單純以金額為界定標準,係指理賠人員根據案發當 時所了解之個案損失情形及客觀狀況,研判之可能損失程度或案情複雜程度而言。
由於理賠案件損失狀況各異,請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時立刻或儘速電話通知本公司,理賠人員得依報案當時之狀況及維護被保險人最大利益為前提選擇適當之公證人查勘損失。
另者,理賠人員得依報案當時之狀況研判損失程度;若研判可能損失之金額不大或案情單純時,理賠人員得自行查勘或授權被保險人自行拍照存證或作其他必要之處理。
 
公證處理時間
 
慣例上,本公司要求公證人於取得被保險人所提供為理算損失及判定損失原因所需要之資料文件後七天內簽發公證報告,俾便本公司辦理理賠。
一般而言,公證人為確認損失原因及程度所為之必要調查或查驗所需之時間乃因案而異,但公證處理以「儘速處理」為原則,即依公證當時存在之客觀狀況於完成出險原因及損失程度之調查後儘速簽發公證報告。
惟為維護被保險人最大利益,本公司有義務依個案情況慎選往來之公證人並注意就當時客觀因素而言公證人是否有不當延誤情事。
 
本公司內部作業時間
 
若理賠文件齊全正確且損失在保單賠付範圍,原則上理賠部將於收件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文件審查、製作理賠計算書、簽核及電腦結案等工作並由會計總務課完成電匯或支票付款。
  火災保險理賠所需文件
 
文件種類 \ 標的物種類
房屋及裝修
機器設備
營業生財
貨物
1.理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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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賠款接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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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損失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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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V

     
5.房屋裝修復舊估價單

V

     
6.營業生財復舊估價單     V  
7.營業生財之財產目錄     V  
8.營業生財購買證明     V  
9.機器設備復舊估價單   V    
10.機器設備財產目錄   V    
11.機器設備購買證明   V    
12.貨物損失估價單       V
13.貨物庫存帳冊       V
14.貨物進貨及出貨憑證       V
15.生產日報表       V
16.成本分析表       V
17.平面位置擺設圖   V V V
18.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V V V V
19.公司執照影本 V V V V
20.銀行同意書或清償證明 V V V  
21.臨時住宿費用相關證明 投保住宅火災保證適用      
22.警方報案證明   竊盜險用 竊盜險用 竊盜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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