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立法目的?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本法。
|
| 二、 |
本法規定應投保之「汽車」包括那些車輛?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如下:
(1)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但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不在此限。
(2)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3) 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
| 三、 |
汽(機)車強制險的保障項目和金額為何?
汽車強制險提供保障內容如下:
1.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須附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並加蓋醫院章之影印本收據)
2.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150萬元(15級160項)
3.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150萬
4. 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
| 四、 |
為什麼要投保本保險?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
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可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人間肇事責任歸屬及賠償責任之確定,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受害人因肇事汽車逃逸、未投保、或被保險汽車但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或為無須投保之汽車,而未能申請保險金且未獲得賠償義務人賠償者,也能獲得基本保障。 |
| 五、 |
汽車所有人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到期未續保時,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依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1)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2)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
| 六、 |
目前各車種投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是不是一樣?
汽車之保險期間一律為一年。
機車:為一至二年,由車主自行選擇。但建議配合行車執照有效期間為保險期間,以便續保時多一個單位通知而減少遺漏。
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者: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
| 七、 |
機車是否也強制投保本保險?保險費多少?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之汽車。」,故機車也是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機車保險費,依95年3月施行之新費率,輕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560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1,024元;而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767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台幣1,432元。 |
| 八、 |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中,何謂「一輛車事故」?一輛車事故發生時,何者無法申請理賠?
所謂「一輛車事故」,指單獨一輛車造成交通事故引起之人員傷亡,如單獨自行翻車、 撞樹、撞壁、與怪手、堆高機、火車、飛機、輪船、農用車、拼裝車等相撞,或與沒有車籍資料(監理所、國防部無發牌照)的車相撞均屬一輛車事故。 發生一輛車事故時,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現行規定,駕駛人無法申請理賠,但乘客及第三人仍舊可以申請理賠。 |